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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單位的經濟狀況、從業人員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其應當繳納數額。 用人單位未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核定其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 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征收。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或者確定的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