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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自招用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之日起,即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用人單位與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報酬條款中,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支付時間。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有集體合同的,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享有和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用人單位與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符合規定的,應當依法向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