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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其他從業人員按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八)對有職業危害的場所進行定期檢測,有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并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九)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對作業環境安全條件和危險性較大的設備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有預防事故的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氣儲運設施、露天邊坡、人員提升設備、尾礦庫、排土場、爆破器材庫等易發生事故的場所、設施、設備,有登記檔案和檢測、評估報告及監控措施; (十二)制訂井噴失控、中毒窒息、邊坡坍塌、冒頂片幫、透水及墜井等各種事故以及采礦誘發地質災害等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十三)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