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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的使用 (一)對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進行補充,具體比例為: 1.45周歲以下的,按繳費基數的2.2%劃入; 2.45周歲(含)以上至退休(退職)前的,按繳費基數的2.8%劃入; 3.退休(退職)后至70周歲以下的,按繳費基數的4.7%劃入; 4.70周歲(含)以上的,按繳費基數的5.2%劃入。 (二)對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予以補助。 一個年度(社會保險年度,下同)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門診醫療費,個人當年帳戶支付完畢后,超出部分按以下比例補助: 1.在1000元(含)以內的部分,在職人員補助80%,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補助90%; 2.1000元至2000元(含)的部分,在職人員補助70%,退休人員補助80%; 3.2000元至3000元(含)的部分,在職人員補助60%,退休人員補助70%; 4.3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職人員補助50%,退休人員補助60%。 患有難以治愈的慢性疾病且醫療費用較高的公務員,個人當年帳戶支付完畢,超出部分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門診醫療費,在職人員補助80%,退休人員補助90%。慢性疾病的病種認定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三)住院醫療費用補助。 一個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含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在職人員補助90%,退休人員補助95%。 個人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年度累計超出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超出部分的醫療費用按醫療救助標準支付后,由公務員醫療補助費全額補助,個人不再負擔。 未參加工傷、生育保險的公務員,因工傷及工傷舊病復發或計劃生育及計劃生育手術后遺癥治療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公務員醫療補助費全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