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對社會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監督: (一)每年聽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關于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使用和管理等情況的報告; (二)定期檢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預決算、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四)要求有關單位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有關事項作說明。 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或者運營存在問題的,有權向有關單位提出整改建議;發現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