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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專利行政執法辦案規范》的通知
第一百條
第三章 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三節 強制措施
2017-02-12 四川省知識產權局 川知發〔2017〕11號 四川省 |
內容: |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一)經調查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強制措施的,由分管領導審核后經局長批準。 執法人員解除查封、扣押時,應填寫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單,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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