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
第十六條
第二章 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
2004-11-29 內蒙古勞動保障局 內工通字[2004]85號 內蒙 |
內容: | 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按照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農牧區居民,按照自治區上一年度農牧區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照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當事人死亡或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前,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當事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牧區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