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月報征繳 參保單位按上月末實際職工人數于每月25日向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崗報送《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收繳月報表》(以下簡稱《收繳月報表》表樣附后)、《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增、減情況表》(以下簡稱《增、減表》表樣),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人員與系統生成的《收繳月報表》核對無誤后,轉財務崗。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人員將生成的《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收繳月報匯總表》(以下簡稱《收繳月報匯總表》表樣附后)經審核后,同軟盤于每月5日前一并報送市社保中心工傷科。市社保中心工傷科收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上報的《收繳月報匯總表》及數據后,將數據讀入系統,經審核無誤轉財務科。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財務人員以“委托銀行收款”(無付款期)的方式與參保單位進行基金結算,經反復托收后于每月20日前由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將到位及未到位的基金生成《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到位、欠繳月報匯總表》(表樣附后)上報市社保中心財務科,并經與工傷科核對后,作為基金托收和帳務處理的依據。每月22日前市社保中心財務科從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的銀行賬戶中收繳實際繳費的工傷保險費,并于27日前轉入市財政專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