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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