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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農民工的工資報酬、農民工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并可責令其按照相當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總和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二)延長工作時間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三)農民工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法給予農民工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未以勞動合同等形式與農民工明確勞動報酬的,處理勞動爭議時應當以務工所在地同行業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為標準確定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