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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建立運行管理檔案; (二)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三)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四)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 (五)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和安全評價,并提出完善監控的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生產經營單位推薦或者指定檢測、安全評價的中介服務機構。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