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參保單位、參保人員、醫院、藥店等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中的下列行為屬欺詐行為: (一)將本人身份證明及醫療保障卡轉借他人住院就醫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或者特殊病、慢性病待遇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證明或醫療保障卡享受醫療保險住院待遇的; (三)偽造、變造病歷、處方、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票據的; (四)偽造、變造勞動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參加醫療保險或補繳醫療保險費的; (五)偽造、變造特殊病、慢性病申報資料騙取醫療待遇的; (六)允許或誘導非參保人以參保人名義享受住院保險待遇或者特殊病、慢性病待遇的; (七)將應當由參保人自付、自費的醫療費用列入醫保基金申報結算的; (八)以藥易藥、以藥易物或者允許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支付保健食品、化妝品及其他用品的; (九)定點醫療機構將不屬于《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服務標準》以及故意將意外傷害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或者允許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支付國藥準字號藥品以外的藥品和其他用品的; (十) 向參保人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和過度醫療服務的; (十一)轉借醫療保險POS機(服務終端)給非定點單位使用或代非定點單位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進行結算的; (十二)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病歷、處方和醫療費票據等資料的; (十三)協助參保人員騙取或者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十四)故意將門診病人掛床住院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十五)騙取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 (十六)欺騙參保人員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虛列醫療費用,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十七)其他違反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欺詐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