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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按照本人生育前12個月生育保險繳費基數除以365天再乘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天數(含法定節假日)計算。生育津貼由社保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女職工的產假待遇。 (一)懷孕三個月以下流產的乘以15天。 (二)懷孕三個月以上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乘以30天。 (三)懷孕滿四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乘以42天。 (四)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的乘以90天。 (五)正常生育(順產)的乘以90天。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的,在正常生育(順產)的基礎上累加計算。 1、難產的,增加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3、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