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biāo)題: |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已修訂)
第十九條
第一章 總則
2003-12-01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 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公告第27號 江蘇省 |
內(nèi)容: |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 (二) 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rèn)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è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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