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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關于規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托代理人行為的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十五條
2017-01-01 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哈爾濱市司法局 哈人社發〔2016〕244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
內容: | 代理人在仲裁庭審中對案件事實不作明確表態,仲裁委員會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到庭接受詢問。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或者拒絕回答詢問,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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