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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確保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招調員工報批過程中實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負責人和單位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辦理招調工業務2年,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企業征信系統,并根據具體情況建議用人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經辦人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招調工手續的,或不具有代理、派遣資質的機構以代理或派遣方式辦理招調工的; (二)偽造、變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在企業組織考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賄、受賄或索賄情形的; (六)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