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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與接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公安廳轉業干部工作辦公室負責向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移交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配偶的檔案、材料。 (二)軍隊轉業干部進南昌市區安置的, 由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統一審核;進其他地方安置的,由設區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審核。審核中發現有問題的,要及時向省匯報。需向部隊退回檔案的,由省統一辦理。 (三)軍隊轉業干部及其家屬的檔案材料原則上一次交清。因特殊情況需要推遲移交的,移交部門須事先告之并經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