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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或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現場勘驗或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行使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義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到現場進行勘驗,應制作《現場勘驗記錄》(附件九); 調查詢問被調查人時,應告知調查人姓名、單位及調查事項,并分別對被調查人進行調查,其他被調查人和無關人員不應在場。調查詢問時,應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筆錄》(附件十)上作現場筆錄,筆錄內容必須經被調查人簽字并蓋手印確認。 到有關部門調閱相關資料,進行調查核實,應用《閱卷記錄》(附件十一)進行記載,相關資料的提供單位應在閱卷記錄上壓頁蓋章,并由相關人員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