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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占用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一)行使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以及工會、青年團、婦聯等召開的會議; (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審員; (五)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六)基層工會非專職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七)擔任集體協商代表期間,參加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八)參加兵役登記等應征事宜和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社會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