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五十條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2017-10-01 主席令第66號 |
內容: |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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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五十條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2017-10-01 主席令第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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