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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察職權,拒絕檢查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瞞報,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拒絕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的; (四)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詢問書的; (五)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六)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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