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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實施養老保險制度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職工,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經市組織、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準調動并轉移了養老保險關系的被保險人,其在調出地實施養老保險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調入前國家機關單位或者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職工,因當地未啟動養老保險而未參保的,必須出示當地地級市以上社會保障部門的有效證明文件。 安置到本市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及部隊在編職工,其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連續工齡及軍齡,視同繳費年限。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