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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形成的各種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向有關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ㄒ唬⿲儆谑袊揖C合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20年即向市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ǘ⿲儆诳h(市、區(qū))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即向縣(市、區(qū))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ㄈ⿲儆诓块T、企業(yè)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移交期限,由其主管部門確定。屬于永久保存的檔案,在部門、企業(yè)檔案館保存滿30年的,應當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期限的,須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對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的范圍和技術要求有異議的,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協(xié)調處理或者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