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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 則 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全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所(站)實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鑒定中心、所(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做出下列處罰: (一)宣布鑒定結果無效,責令其退還被鑒定人員所交納的費用; (二)通報批評; (三)吊銷其《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同時收回標牌。 上述處罰可以并處。 二、對在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根據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或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考評員如有上述行為者,原資格授予單位吊銷考評員資格證書,并收回胸卡。 三、偽造、仿制、濫發或越權核發初級、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除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宣布其所發證書無效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通過濫發證書等手段亂收費獲得非法收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罰款全部上交財政。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