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參保人員患病住院,應到本人選擇的合同醫院就醫。因病情確需轉診轉院的,合同醫院應按逐級轉診、先市內后市外、先省內后省外的原則,及時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其中,轉往本市行政區域外的,需報經辦機構批準。
經辦機構和合同醫院應加強管理,做到合理轉診轉院。
經批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轉院治療的住院醫療費用,按轉入醫院相應級別定點醫療機構待遇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經批準轉往本市行政區域外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先負擔20%,其余部分再按三級醫院待遇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