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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時調整的原則,編制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需要對原有站址作出調整的,應當經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確需增設站點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改建公路時,應當按照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建設規劃,將超限超載檢測站點、車輛檢測等技術監控設備作為公路附屬設施一并列入工程預算,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運行。 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應當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設施、設備,并在站內顯著位置公示監督電話、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和超限超載檢測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