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呼和浩特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試行)
第十八條
第四章 資金來源及管理
2005-07-01 內蒙呼和浩特市 |
內容: |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市和旗縣區兩級財政負擔,市財政和土左旗、托縣、和林縣、賽罕區、新城區、玉泉區、回民區按5:5負擔,清水河縣、武川縣按7:3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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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試行)
第十八條
第四章 資金來源及管理
2005-07-01 內蒙呼和浩特市 |
內容: |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市和旗縣區兩級財政負擔,市財政和土左旗、托縣、和林縣、賽罕區、新城區、玉泉區、回民區按5:5負擔,清水河縣、武川縣按7:3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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