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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單位(包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職工,用人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 1995年底前補繳基數為辦理補繳年度適用的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996年1月1日后的補繳基數為歷年職工個人工資總額,保底封頂標準為辦理補繳年度適用的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繳費比例為補繳對應年度企業和職工繳費比例之和。 用人單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必須同時補繳失業保險費;補繳1996年10月1日后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必須同時補繳工傷、生育保險費;補繳2000年8月1日(或以單位實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間為準)后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必須同時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各用人單位要主動對本單位應參保而未參保人員進行梳理,及時辦理補繳手續。2008年9月30日前補繳的,可減免滯納金。逾期不繳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