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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是指: (一)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 (二)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 (三)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者拼湊的專利申請; (四)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明顯編造的專利申請; (五)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的專利申請; (六)幫助他人提交或者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述類型的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