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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需要生育的,應先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或婦幼保健機構建立《孕婦保健手冊》。 參保人員早、中期產前檢查的,應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包括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并取得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或婦幼保健機構)范圍內進行。 參保人員晚期產前檢查、分娩的,應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一所醫療機構,作為本人晚期產前檢查、分娩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進行流產、引產、計劃生育手術的,應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范圍內選擇一所醫療(服務)機構,作為本人流產、引產、計劃生育手術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否則,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