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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jù)材料,致使有關證據(jù)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四)向工傷認定申請當事人收取工傷認定費用的; (五)拒不糾正錯誤或者不正當?shù)墓J定決定的; (六)拒不受理上級指定管轄的工傷認定案件的; (七)無正當理由,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