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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外地注冊的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在注冊地為招用的外地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 外地注冊用人單位未在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期間,應當按照《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號)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攜帶相關材料到本市生產經營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外地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 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外地注冊用人單位離開本市時,應當到參加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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