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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以呼倫貝爾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范圍及停止享受撫恤金規定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三)以呼倫貝爾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54個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