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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女職工計劃內生育或終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一)懷孕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產假20天; (二)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產假30天; (三)懷孕滿4個月不滿6個月終止妊娠,產假42天; (四)懷孕滿6個月以上分娩或終止妊娠,產假為90天,其中分娩產前休假15天; (五)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七)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獎勵晚育產假45天。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不得低于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