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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職責分工和信訪事項處理程序及要求,對信訪工作中失職、瀆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不認真貫徹執行信訪工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部署,工作機制和隊伍建設不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不落實,信訪問題突出,信訪工作長期處于被動局面的; (二)因決策失誤或工作失職,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導致發生信訪惡性案件或重大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辦理中央和省領導批辦及上級勞動保障部門立項交辦的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辦結,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發生群眾到中央、國家機關或到省集體上訪事件,未按上級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派出有關負責人到現場進行疏導勸返,導致信訪人滯留,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信訪人反映的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或發生重大集體上訪、群體性事件后,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的; (五)對集體上訪苗頭或已發生的集體上訪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導致信訪人非法聚集、游行、罷工、罷課、罷市、阻斷交通、沖擊圍堵黨政機關和重要場所等重大群體性事件,或發生打、砸、搶、燒等惡性事件的; (六)隱匿、篡改、擅自銷毀信訪材料.或因工作失職丟失信訪材料;泄露信訪人的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信訪人可能造成損害的信訪內容,致使信訪人遭受損失的; (七)利用工作便利收受或勒索信訪人錢物,打擊報復或非法拘禁、迫害信訪人的; (八)其他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