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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照下列分工負責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審批工作: (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跨地區連鎖經營企業以及外地企業在津設立分支機構的工時審批; (二)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坐落在本行政區域內除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范圍以外的所有用人單位的工時審批; (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授權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坐落在其行政區域內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的用人單位工時審批工作; (四)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時審批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有權對其審批結果進行更正、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