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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
第一百四十八條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2006-01-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
內容: |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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