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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或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30日內,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申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并提供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 2、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工傷醫療費用票據、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 5、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兼有民事賠償的,應提供民事賠償裁決書或調解書; 6、因工死亡職工直系親屬需要供養的,應提供供養直系親屬戶籍身份、婚姻狀況、生活來源情況等證明;供養對象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應提供由鄉(鎮)政府或街道(社區)社會保障救助機構出具的就業或服兵役情況證明;供養對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