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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模范的命名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區和縣區以下單位,由縣、區主管局簽署,報縣、區總工會審核,由縣、區政府批準。區擬報市以上勞動模范的,要由縣、區工會和政府審核后,上報市總工會,屬于市級勞模的,由市政府批準;擬報市以上勞模的由市政府審批后,報上級批準。 二、市直屬單位,由市主管局審核后上報市總工會審核,屬于市級勞模的,由市政府批準;擬報市以上勞模的,由市政府審批后,報上級審核。 三、中央和省駐我市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本企業簽署后,報市總工會審核,屬于市級勞模的,由市政府批準;擬報市以上勞模的,由市政府審批后,報上級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