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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依據醫方、保方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進行違約處罰,信用等級降低一個檔次;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處方權。 (一)不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和服務設施標準的收費標準執行的; (二)不遵守診療規范、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檢查的。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診治而補助費用,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三)不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虛開發票,造成統籌基金損失的。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名同意,發生了統籌基金不予補助的醫療費用的; (四)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