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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內部控制的各項內容規范、統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政策、法規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項業務管理行為都有相應的制度規定和監督制約。所有部門、崗位和人員,所有業務項目和操作環節都在內部控制的范圍內。 (三)制衡性。從組織機構的設置上確保各部門和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和弱點。 (四)有效性。在崗位、部門和單位三級內控管理模式的基礎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內控管理的有效執行。 (五)適應性。各項具體工作制度和流程都應與管理服務實際相結合,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修改和完善,適應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變化。 (六)持續性。內部控制保持持續性,不因機構調整、人員更換而出現紕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