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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本人主要責任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無本人責任或非 。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