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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職工因傷情需要轉外地治療的,由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建議,參保單位提出意見,填寫《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經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核準后方可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書面申請。遇有特殊情況,書面報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參保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職工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醫藥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有關費用)由該參保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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