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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 個月標準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因工死亡職工本人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總額不應超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 號)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市(含城區)按城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4 個月發給;大冶市、陽新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在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 至60 個月的標準中確定。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