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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符合范圍的醫療費累計在起付標準(含)以下部分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以上最高限額以下部分按以下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準以上至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1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人員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自負20%;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自負10%。 (二)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1倍以上至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人員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自負15%;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2.5%,個人自負7.5%。 (三)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2倍以上至3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自負10%;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5%,個人自負5%。 (四)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至4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2%,個人自負8%;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6%,個人自負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