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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證券經紀人管理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的運行和改進情況; (二)本年度證券經紀人數量的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證券經紀人的數量及在證券營業部的分布情況; (三)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委托合同執行情況、證券經紀人報酬支付和合法權益保障情況; (四)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和后續職業培訓的內容、方式、時間和接受培訓的人數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訓計劃; (五)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客戶投訴和糾紛及其處理情況,當前可能出現集中投訴的事項、形成原因及擬采取的化解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