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修訂) (已修訂)
第三百六十八條
第二編 分則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2011-05-01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主席令第41號 |
內容: |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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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修訂) (已修訂)
第三百六十八條
第二編 分則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2011-05-01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主席令第41號 |
內容: |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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