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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部門組織的清算組(以下簡稱清算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民辦學校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其他有關資料; (二)登記、清理民辦學校財產,保護民辦學校的財產安全,組織民辦學校財產的評估、拍賣和變現; (三)管理、回收、處分民辦學校財產; (四)通知、公告債權人; (五)經審批部門同意聘請或者委托中介機構承擔部分清算工作; (六)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民辦學校未了結的業務; (七)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八)清理其他債權、債務; (九)代表民辦學校參加民事訴訟、仲裁活動; (十)辦理民辦學校注銷登記; (十一)完成審批部門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 清算組聘請或委托中介機構時,應當通過搖號、抽簽或其他公平的方式從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報名者中產生。其中聘請律師事務所時,應當先征求政府法制部門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