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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
第十五條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1991-07-25 國務院 國務院第87號 |
內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民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損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二)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三)在其戶口所在地應征入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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