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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 (一)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收取保證金、押金等費用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 (三)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五)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六)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標準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和節假日加班工資報酬的; (七)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不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九)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人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十)用人單位使用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相應技術工種的; (十一)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 (十二)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 (十三)其他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